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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2011

全國法規資料庫

對於法規很陌生的人有福了,沒想到網路上竟然有一群好心人做了一個全國法規資料庫
真是太棒了!!

關稅配額

對特定之進口貨物訂定數量,在此數量內適用海關進口稅則所訂之較低關稅稅率 (以下簡稱配額內稅率) ,
超過數量部分則適用一般關稅稅率 (以下簡稱配額外稅率)

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海關如何課徵進口稅及貨物營業稅?

(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貨物進口時,應徵之營業稅由海關代徵之。其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

(二)進口貨物營業稅之計算:
完稅價格(DPV)=
離岸價格(FOB)+運費(F)+保險費(I)+應加費用 一 應減費用

進口稅=完稅價格(DPV)X 關稅稅率

貨物稅=(完稅價格+進口稅)X貨物稅率

菸酒稅=課稅項目及稅額依菸酒稅法第七條、第八條(請參看本網頁第十九題)

營業稅=(完稅價格+進口稅+貨物稅或菸酒稅)X營業稅率(5%)貨物稅之徵免及稅率依貨物稅條例有關規定。

(三)請參看關稅總局網站消息看板「營業稅有關規定」及財政部賦稅署網站「海關代徵進口營業稅作業問答」。

進口軟體

要想從國外進口軟體,請問有人知道進口的稅率嗎?
報關用的稅率條款是那一條?


可能報關行比較董,不過還是請問專家,謝謝。

回答者: 亞當的蘋果 ( 初學者 1 級 )
回答時間: 2009-05-11 09:03:33[ 檢舉 ]

8523.40.90.10.-3
藉自動資料處理機,提供給使用者處理或與機器互動,可以讀取之二位元方式複製儲存於機器之指令、資料、聲音、影像者
進口稅0%

建議您
8523409090-6 其他己錄製光學媒體 稅率 0%

進口軟體金額一套30~80萬不等,有沒有比較適合的進口通關方式

弊公司是軟體進口業~
進口軟體金額一套30~80萬不等
有沒有比較適合的進口通關方式?
如果要用EMS他們會代理報關嗎?
進/出口需要備齊甚麼文件?
本身對於進口運輸比較不了解
希望有高手能解決 謝謝!
這種高單價的軟體都要先徵求原廠的經銷權,
軟體直接空運很快,應該不用庫存來壓現金.
您好,我是FORWARDER國際海空運承攬業務ZIGGY
從事全球性 整、併櫃海運、空運及兩岸快遞、小三通 貨物的承攬運送,包括一般貿易進出口、三角貿易、大陸中轉服務及各點內陸運輸
,所有皆能依照您的需求來安排並提供優惠的運費價格。
全球空運、全球海運、國際快遞、小三通、報關、派車、到府接送
關於您的問題,軟件進口部分首先有幾個問題想問你
1.請問出口是從哪個國家?
2.是否知道軟體進口台灣的稅率?
3.是否有該軟體的正式授權書?
進出口有很多方式,主要是看你要進出口的國家是哪,才可以找到最適合最划算的方式來做進出口
EMS為郵局國際快捷, 不需另外準備進出口文件, 但要填寫EMS指定的發票(空白單要跟郵局拿). 視為樣品進出口. 但金額有限定在
5萬台幣內可免報關 <但進口稅金部分是跑不掉的>
進出口基本需要具備的就是INVOICE <商業發票> 及PACKING LIST <貨品清單明細>
但不同種類的東西還需要不一樣的附件資料
軟體部分就是原廠授權書<證明你們是正版的>
電子商品需要安規UL證明、授權證明等等……
依國情不同需要的證明也不一樣
軟體進口想省稅是有辦法的,但不方便在公開,這部分可能要私下談
高退傭.....運費回饋客戶,幫您省更多賺更多
歐洲、美洲、非洲、中東地區、亞洲地區皆有代理
<一條龍的服務,不用在去追貨在哪,一次解決所有的問題 >
香港、台灣地區快遞不分類別 <偏遠地區需加收運費>
大陸地區快遞及小三通部分,有產品價格分類請來電或來信詢價
歡迎 中國、香港、台灣 網拍業者長期配合,價格更優惠
歡迎貨車司機、兩岸三地網拍業者、同行 配合交流
目前配合客戶:
中華汽車、中華映管、台灣松下電器、位速科技、和鑫光電等……

公司開發票賣給客戶有進帳了,卻沒有買入成本的單據可抵稅

我們公司代理國外軟體, 銷售給國內客戶,
可是賣給國內客戶時,我們公司要開發票給客戶!
那跟國外軟體商購買軟體時, 他們只是用聯邦快遞寄來貨物並附上Invoice.
會計師說只有Invoice不能抵稅,必須要有進口報單,可是我跟聯邦快遞要
進口報單時,他們說報單上只有報20美金!
一套10幾萬的軟體, 報單上只有報20美金!醬子我如何能夠報帳抵稅?
現在變成公司開發票賣給客戶有進帳了,卻沒有買入成本的單據可抵稅.
是不是該要求國外軟體公司按實際金額填Invoice? 還是要怎樣?
我們公司該怎麼做才是正確的方法?
由於不懂這些進出口還有報稅的事, 所以請專家們回答時針對我的問題,
給予實際的作業流程解說, 還有進口報單是不是還有額外費用等..
請各位專家教我, 幫我真正解決這問題的給予20點.
2006-10-16 10:03:22 補充
謝謝你的回應,但是我看不懂,請專家回答時針對我的問題,
給予實際的作業流程解說,告訴我正確的解決方法!
2006-10-17 22:35:07 補充
給 : icemilktea 謝謝妳的解答,還有一點小細節想請問:

1. 我的進口稅金要向誰繳納?還是給快遞公司嗎?
2. 如果這個月已經從國外寄來的軟體也已交到客戶手中了,是否還是可以請國外原廠重新補寄正確金額的Invoice並補繳進口稅金等動作呢?

因為公司正好有相同的情形
所以去電詢問台北市國稅局扣繳股,
向國外購買電腦軟體,不論是否有實體(EX.光碟片)辦理進口,實質上會認定是國外授予國內使用者使用程式所收的權利所得,按國際慣例而言不屬於商品的性質,基本上一定要就源扣繳20%
如果公司情形特殊或有疑義,則可函文財政部賦稅署解釋
依照所得稅法第8條及88條辦理扣繳
所得稅法 (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

第 8 條
本法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指左列各項所得:
六 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因在中華民國境內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

第 88 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之:

一、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淨額;合作社、合夥組織或獨資組織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之盈餘淨額。
二、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
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

三、第二十五條規定之營利事業,依第九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所得稅款之營利事業所得。

四、第二十六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之國外影片事業,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可能沒辦理接受
因為INVOICE上應該是公司的費用證明檔案
所以取具對方公司開立的收據或商業發票應係公司帳列費用的總額

本條各類所得之扣繳率及扣繳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關於補充之問題我可以回答你:

1. 進口稅金其實不一定會產生,通常一件貨物正常報關進口時一定會產生的費用為營業稅,此營業稅計算方式為進口貨物金額之5%!而進口稅則須是你們進口之貨物所走之稅則而定!
關於進口稅則查詢則可以上關稅總局網站查詢!
http://web.customs.gov.tw/rate/rate/search.asp
而通常稅金部份,快遞公司於進口時皆會先代墊此稅金,然後於貨物送達你們公司實在請快遞的外務員拿稅單向你們請款!那時再將稅金拿給外務就好囉!

還有一種作法,
通常是用在下載版的軟體申報用的,就是以公司名義支付款項給原廠,請原廠傳真invoice,付上付款憑證跟invoice就可以作為實際支付費用,不過金額大的話,有些會計事務所不太建議這樣作,因為國稅局會傾向認為是逃稅用的...

建議是有個進口貨品再加付款憑證,比較不會被質疑。
2. 通常已經進口貨物是無法再修改稅金部份了!如對稅金或是進口方式有一問接要再進口通湍於就須向海關提出申訴了!而關於你的情況依我的經驗是已經無法補救囉!
希望這些回答對你能有幫助喔!

代理外國軟體時

提問:
代理外國軟體時, 外國公司在台灣的軟體收入要如何繳稅? 請問代理公司是代扣繳20%嗎?或是辦進口報關稅?

2007-06-08 16:40:48 補充
請問若符合這份解釋令的軟體, 就不必扣繳20%. 那應該辦理進口報關, 繳關稅嗎?

2007-06-11 14:01:36 補充
若是不必扣繳, 也不用進口報關繳關稅, 那麼這個國外軟體銷售到台灣來, 就完全沒有繳稅了, 這怎麼可能?

2007-06-11 14:40:46 補充
我指的是, 外國公司在台灣銷售軟體的所得, 便沒有在台灣繳到稅了, 是這樣嗎?

答案:
給你一的新的解釋函令參考,若是所代理的國外軟體符合以下函令規定,就不用扣繳20%,否則就要代扣20%.


財政部96.4.9台財稅字第09604520730號

摘  要: 核釋外國營利事業提供標準化軟體之課稅規定。
內  容: 一、外國營利事業直接將未經客製化修改之標準化軟體,包括經網路下載安裝於電腦硬體中或壓製於光碟之拆封授權軟體(shrink
wrap software)、套裝軟體(packaged
software)或其他標準化軟體,銷售予國內購買者使用,各該使用者不得為其他重製、修改、轉售或公開展示等行為者,得視為商品之銷售,其銷售收入應按一般國際貿易認定。
二、外國營利事業透過國內經銷商,將未經客製化修改之標準化軟體,透過網路下載或壓製於光碟,依購買之國內最終使用者指示,將該等軟體安裝於其購買之電腦硬體設備中,併同硬體出售,而該經銷商不得為其他重製、修改、或公開展示等行為者,得視為商品之銷售,其銷售收入應按一般國際貿易認定。惟該國內經銷商,應就其經銷軟體銷售業務之所得,依所得稅法之相關規定申報納稅。
三、所稱標準化軟體,係相對於客製化軟體(customized
software)而言,屬於現成可供銷售之軟體,供一般使用者使用,且未針對個別使用者撰寫或修改之軟體。買方取得在單一或特定數量之個人電腦安裝及使用程式之權利,但不允許執行任何方式之複製或修改,亦不得進行電腦程式之還原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解編譯(decompilation)或反向組譯(disassembly);所稱拆封授權軟體,指電腦軟體所有權人為對於一般使用者方便授權起見,單方面擬定授權之契約條款,並將此契約條款置於有形的媒介(如包裝盒)上,若使用者同意該授權條款,即拆封使用該電腦軟體。典型之拆封授權軟體無須經任何修改即可供一般大眾使用,屬於標準化軟體;所稱套裝軟體,指軟體業者為便於使用者使用該軟體,而採取大量、標準化、規格化之方式製造後,將軟體包裝成套出售。因此套裝軟體多為拆封授權軟體,而非客製化軟體。
參考資料
賦稅解釋函
2007-06-09 14:44:56 補充
不用喔
2007-06-11 20:19:17 補充
抱歉 我回答的不夠完整
原則上 不用扣繳,得視為商品之銷售,其銷售收入應按一般國際貿易認定
所以若是有商品實體 需要進口 還是報關比較好 比較沒爭議
不會如你說都繳不到稅耶
上面的函釋第二點就有 == 國內經銷商,應就其經銷軟體銷售業務之所得,依所得稅法之相關規定申報納稅。==

我說的不用 是指符合函釋第一點直接下載的情況 都下載ㄌ 沒有實體進口的情況 這部分可以報關嗎? 這部分可能還是要問關稅局ㄌ

軟體設計費及光碟分開報關

稅則8524.3920.002
報關時,請報關行將軟體設計費及光碟分開報為兩項
發票也要分為兩項
EX.
.................貨...名......................稅......則 ......................完稅價格
項次1: ........CD.................. ( 8524.3920.002 ) ....................1
項次2:.......軟體設計費 .... ( 8524.3920.002 )...............1,000,000
則項次2不列入計稅,只用1元計稅
一般報關行應會處理.
稅目 關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九十二年版 法規章節 第2章通關程序
法條 第25條(完稅價格之核估)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進口錄有資料或指令(軟體)之資料處理設備用媒體其軟體可區分者不計入完稅價格內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
納稅義務人進口錄有資料或指令(軟體)之資料處理設備用媒體,其所錄資料或指令之價值應否計入完稅價格內課徵關稅乙事,請依本函規定辦理,並轉知各關稅局。說明:二、資料處理設備之媒體錄有資料或指令(軟體),如該軟體之價值與媒體本身價值可區分者,應於報單及發票報明其價值(如發票未區分,則應提供佐證文件),則該軟體價值不計入完稅價格內課徵。三、前開媒體並不包括積體電路、半導體及類似裝置或載有該電路或裝置之物品;軟體不包括錄音、電影或錄影。

財政部86/08/14台財關第86044843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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