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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2011

公司開發票賣給客戶有進帳了,卻沒有買入成本的單據可抵稅

我們公司代理國外軟體, 銷售給國內客戶,
可是賣給國內客戶時,我們公司要開發票給客戶!
那跟國外軟體商購買軟體時, 他們只是用聯邦快遞寄來貨物並附上Invoice.
會計師說只有Invoice不能抵稅,必須要有進口報單,可是我跟聯邦快遞要
進口報單時,他們說報單上只有報20美金!
一套10幾萬的軟體, 報單上只有報20美金!醬子我如何能夠報帳抵稅?
現在變成公司開發票賣給客戶有進帳了,卻沒有買入成本的單據可抵稅.
是不是該要求國外軟體公司按實際金額填Invoice? 還是要怎樣?
我們公司該怎麼做才是正確的方法?
由於不懂這些進出口還有報稅的事, 所以請專家們回答時針對我的問題,
給予實際的作業流程解說, 還有進口報單是不是還有額外費用等..
請各位專家教我, 幫我真正解決這問題的給予20點.
2006-10-16 10:03:22 補充
謝謝你的回應,但是我看不懂,請專家回答時針對我的問題,
給予實際的作業流程解說,告訴我正確的解決方法!
2006-10-17 22:35:07 補充
給 : icemilktea 謝謝妳的解答,還有一點小細節想請問:

1. 我的進口稅金要向誰繳納?還是給快遞公司嗎?
2. 如果這個月已經從國外寄來的軟體也已交到客戶手中了,是否還是可以請國外原廠重新補寄正確金額的Invoice並補繳進口稅金等動作呢?

因為公司正好有相同的情形
所以去電詢問台北市國稅局扣繳股,
向國外購買電腦軟體,不論是否有實體(EX.光碟片)辦理進口,實質上會認定是國外授予國內使用者使用程式所收的權利所得,按國際慣例而言不屬於商品的性質,基本上一定要就源扣繳20%
如果公司情形特殊或有疑義,則可函文財政部賦稅署解釋
依照所得稅法第8條及88條辦理扣繳
所得稅法 (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

第 8 條
本法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指左列各項所得:
六 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因在中華民國境內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

第 88 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之:

一、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淨額;合作社、合夥組織或獨資組織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之盈餘淨額。
二、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
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

三、第二十五條規定之營利事業,依第九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所得稅款之營利事業所得。

四、第二十六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之國外影片事業,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可能沒辦理接受
因為INVOICE上應該是公司的費用證明檔案
所以取具對方公司開立的收據或商業發票應係公司帳列費用的總額

本條各類所得之扣繳率及扣繳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關於補充之問題我可以回答你:

1. 進口稅金其實不一定會產生,通常一件貨物正常報關進口時一定會產生的費用為營業稅,此營業稅計算方式為進口貨物金額之5%!而進口稅則須是你們進口之貨物所走之稅則而定!
關於進口稅則查詢則可以上關稅總局網站查詢!
http://web.customs.gov.tw/rate/rate/search.asp
而通常稅金部份,快遞公司於進口時皆會先代墊此稅金,然後於貨物送達你們公司實在請快遞的外務員拿稅單向你們請款!那時再將稅金拿給外務就好囉!

還有一種作法,
通常是用在下載版的軟體申報用的,就是以公司名義支付款項給原廠,請原廠傳真invoice,付上付款憑證跟invoice就可以作為實際支付費用,不過金額大的話,有些會計事務所不太建議這樣作,因為國稅局會傾向認為是逃稅用的...

建議是有個進口貨品再加付款憑證,比較不會被質疑。
2. 通常已經進口貨物是無法再修改稅金部份了!如對稅金或是進口方式有一問接要再進口通湍於就須向海關提出申訴了!而關於你的情況依我的經驗是已經無法補救囉!
希望這些回答對你能有幫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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