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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2011

營業稅進貨退出(銷貨退回)或折讓單申報注意事項

銷貨退回:折讓單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當期銷項稅額中扣減之。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次依財政部91年1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915號函規定,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應於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當期或次期申報扣抵。另依財政部92年1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10456851號令規定,營業人取得海關退還之營業稅額,應自行於退稅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該局並表示:營業人申報營業稅銷貨退回或折讓,憑證開立年月應與申報所屬年期(月)或前一個年期(月)相同,例如:按月申報營業人-97年3月限申報開立年月97年1~2月資料;按期申報營業人-97年3月限申報開立年月96年11月~97年2月資料。(註:「開立年月」係指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發生年月)。

若是營業人申報營業稅進貨退出或折讓及取得海關退還之營業稅額時,憑證開立年月必須與申報所屬年期(月)一致,例如:按月申報營業人-97年3月限申報開立年月97年2月資料;按期申報營業人-97年3月限申報開立年月97年1~2月資料,不得逾期申報。

另外,同一張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內,若包含多筆不同發票號碼時,應按發票號碼逐筆登錄,以避免產生異常。

國稅局呼籲,採用網路申報營業稅的營業人,如有逾期未申報的銷貨退回或折讓單,應向所轄稽徵稽關辦理更正補行申報,切勿擅自變更憑證開立年月,否則仍將產生異常,徒增徵納雙方稽徵作業困擾。

文章來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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