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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2011

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統一發票申報

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有條件免罰

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2規定授權訂定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於97年1月17日發布修正,其中以關於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減免處罰,最受矚目。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新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5款規定,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始有免罰之適用:

一、該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即買受人),確有進貨的事實。
二、買受人所取得之非實際交易對象統一發票,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
三、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以他人開立之發票交付與買受人的違章行為,已被管轄稽徵機關依法處罰。

南區國稅局指出:

目前已有因取得不實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遭受處罰之買受人,主張其取得的統一發票是實際銷貨人所交付,依前揭修正後規定,應免予處罰;但對於實際交易對象卻交代不清,或所指認的實際交易對象,經國稅局查證結果,交易過程之貨物流動相關單據或支付貨款流向與當事人的主張不相吻合,都不符合前述免罰要件,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的行為,仍然應予處罰。

由於營業人因故意或過失,以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的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遭受處罰之案例屢見不鮮,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在買賣過程中務必注意確認交易對象,避免向來路不明的營業員購貨;大宗交易要訂定買賣合約並妥善保存貨物流通過程的託運、送貨、驗收等相關單據;儘量以書有抬頭及禁止背書轉讓的劃線支票付款而避免交付現金,以維護自身的權益。尤其切勿藉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虛增可扣抵稅額及營業成本的方式來逃漏稅捐,否則一旦被查獲,除了補繳稅款之外,還要遭處鉅額之罰鍰。

文章來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Posted by nowtaxes on April 16th, 2008

營業稅起徵點

2007/1/2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金屬、原油及物料等價格呈上漲趨勢,使得近年物價指數逐年上升,為充分反映物價水準,財政部針對76年以來未調整之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配合物價指數自96年1月1日起調高。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徵營業稅,惟為考量稽徵成本,針對稅捐之核課設有起徵點,近20年未調整之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自96年1月1日起全面調高,該局估計臺北市將有4,922家小店戶因此受惠免納營業稅,影響每年總稅收約4,000萬元。

該局指出,各行業之營業稅起徵點如下:

買賣業、製造業、手工業、新聞業、出版業、農林業、畜牧業、水產業、礦冶業、包作業、印刷業、公用事業、娛樂業、運輸業、照相業及一般飲食業等由現行每月銷售額6萬元,提高為8萬元以下免徵營業稅。

同時,裝潢業、廣告業、修理業、加工業、旅宿業、理髮業、沐浴業、勞務承攬業、倉庫業、租賃業、代辦業、行紀業、技術及設計業及公證業等勞務業由現行每月銷售額3萬元,提高為4萬元以下免徵營業稅。

因此,每月查定銷售額在6萬元至8萬元間之買賣業等及每月查定銷售額在3萬元至4萬元間之裝潢業等小規模營業人將受惠於此一新規定。以經營食品飲料銷售為業甲商號為例,經稽徵機關查定每月銷售額為7萬5千元,每季須繳納營業稅2,250元(75,000元×1%稅率×3個月),一年共9,000元,新規定發布後,每月銷售額低於起徵點8萬元,自96年5月(開徵96年1-3月營業稅)起將不會再收到稽徵機關之營業稅繳款書。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資料來源:財政部)

網路交易課稅

網路交易課稅 財部傾向不設起徵點

目前個人網站拍賣家數和上網路購物人數快速上升,政府有意向網路賣家課稅,可能將於二月開始課徵。游能淵指出,為讓網路交易有明確規範可依循,「網路交易課稅作業要點」日前國稅局已送到財政部,但目前仍在賦稅署署長辦公室,尚未完成全部程序,需等部長簽准後才實施,實施的時間點還未正式核定。

網路交易的課稅標準為何?是否比照一般實體店鋪?游能淵指出,其實網路交易作業要點與現有稅法規範並沒有太大的不同,只有爭議較大的營業稅起徵點部分,將傾向不設起徵點,也就是由國稅局根據資料查核認定,例如如果發現網路賣家交易量很大,國稅局就會蒐集資料與要求賣家提供相關資料後查核認定。同時,網路賣家交易量大,國稅局也會主動進行查稅。

至於網路交易課稅何時將會實施?游能淵指出,營業稅依規定為兩個月報繳一次,所以只要方案發布,最快兩個月後需要報繳。
游能淵強調,依據目前稅法,逃漏稅依據情節輕重與金額大小,將被處以十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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