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外國軟體時, 外國公司在台灣的軟體收入要如何繳稅? 請問代理公司是代扣繳20%嗎?或是辦進口報關稅?
2007-06-08 16:40:48 補充
請問若符合這份解釋令的軟體, 就不必扣繳20%. 那應該辦理進口報關, 繳關稅嗎?
2007-06-11 14:01:36 補充
若是不必扣繳, 也不用進口報關繳關稅, 那麼這個國外軟體銷售到台灣來, 就完全沒有繳稅了, 這怎麼可能?
2007-06-11 14:40:46 補充
我指的是, 外國公司在台灣銷售軟體的所得, 便沒有在台灣繳到稅了, 是這樣嗎?
答案:
給你一的新的解釋函令參考,若是所代理的國外軟體符合以下函令規定,就不用扣繳20%,否則就要代扣20%.
財政部96.4.9台財稅字第09604520730號
摘 要: 核釋外國營利事業提供標準化軟體之課稅規定。
內 容: 一、外國營利事業直接將未經客製化修改之標準化軟體,包括經網路下載安裝於電腦硬體中或壓製於光碟之拆封授權軟體(shrink
wrap software)、套裝軟體(packaged
software)或其他標準化軟體,銷售予國內購買者使用,各該使用者不得為其他重製、修改、轉售或公開展示等行為者,得視為商品之銷售,其銷售收入應按一般國際貿易認定。
二、外國營利事業透過國內經銷商,將未經客製化修改之標準化軟體,透過網路下載或壓製於光碟,依購買之國內最終使用者指示,將該等軟體安裝於其購買之電腦硬體設備中,併同硬體出售,而該經銷商不得為其他重製、修改、或公開展示等行為者,得視為商品之銷售,其銷售收入應按一般國際貿易認定。惟該國內經銷商,應就其經銷軟體銷售業務之所得,依所得稅法之相關規定申報納稅。
三、所稱標準化軟體,係相對於客製化軟體(customized
software)而言,屬於現成可供銷售之軟體,供一般使用者使用,且未針對個別使用者撰寫或修改之軟體。買方取得在單一或特定數量之個人電腦安裝及使用程式之權利,但不允許執行任何方式之複製或修改,亦不得進行電腦程式之還原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解編譯(decompilation)或反向組譯(disassembly);所稱拆封授權軟體,指電腦軟體所有權人為對於一般使用者方便授權起見,單方面擬定授權之契約條款,並將此契約條款置於有形的媒介(如包裝盒)上,若使用者同意該授權條款,即拆封使用該電腦軟體。典型之拆封授權軟體無須經任何修改即可供一般大眾使用,屬於標準化軟體;所稱套裝軟體,指軟體業者為便於使用者使用該軟體,而採取大量、標準化、規格化之方式製造後,將軟體包裝成套出售。因此套裝軟體多為拆封授權軟體,而非客製化軟體。
參考資料
賦稅解釋函
2007-06-09 14:44:56 補充
不用喔
2007-06-11 20:19:17 補充
抱歉 我回答的不夠完整
原則上 不用扣繳,得視為商品之銷售,其銷售收入應按一般國際貿易認定
所以若是有商品實體 需要進口 還是報關比較好 比較沒爭議
不會如你說都繳不到稅耶
上面的函釋第二點就有 == 國內經銷商,應就其經銷軟體銷售業務之所得,依所得稅法之相關規定申報納稅。==
我說的不用 是指符合函釋第一點直接下載的情況 都下載ㄌ 沒有實體進口的情況 這部分可以報關嗎? 這部分可能還是要問關稅局ㄌ